8月24日,郑州市政府印发《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5项规定,同时明确了商品房违法预售的8种处理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遵守5项规定
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销售场所不得对外开放,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场所进行产品展示时,不得有与销售相关内容的推介,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违法发布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2.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3.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 号)要求,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4.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并在动态销控表中注明。
5.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